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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<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>现场检查评定
2015-10-08 23:15来源:同城制冷作者:同城制冷我要评论(0)字号:T|T
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《北京市(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)现场检查评定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5-09-08
各区县局,各直属分局:
《北京市<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>现场检查评定细则(试行)》已于2015年7月22日经市局第2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。
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2015年8月28日
《北京市药监局》原文链接:http://www.bjda.gov.cn/publish/main/2/29/33/2015/20150908162712222520364/20150908162712222520364_.html?%91%64%61%26%d4
点击查看下载:《北京市<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>现场检查评定细则(试行)》.pdf
《北京市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〉现场检查评定细则(试行)》说明
一、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,统一检查要求和尺度,确保检查工作质量,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、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和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,制定《北京市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〉现场检查评定细则(试行)》。
二、本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和备案的现场核查;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、专项检查、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可按照本细则相关内容执行。
三、本细则分为正文和附录,在检查过程中涉及相应附录要求的,应该一并进行。其中,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检查,应按照附录《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检查评定细则》的相关要求执行;对提供医疗器械贮存、配送服务的企业和经营需冷藏、冷冻储运医疗器械企业的检查,应按照颁布的相关附录执行。
四、本细则检查项目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。如果检查中发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,应对不符合事实做出客观描述并记录。检查组可以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、经营范围、经营品种等特点确定不适用项目,明确合理缺项。
五、结果判定。
(一)通过检查:关键项目全部“符合规定”、一般项目“不符合规定”的项目数小于检查总项目数的10%,且每章“不符合规定”的项目数小于等于2。
(二)整改后复查:关键项目全部“符合规定”、一般项目“不符合规定”的项目数大于检查总项目数的10%,小于检查总项目数的50%或每章“不符合规定”项目数大于2。
(三)不通过检查:关键项目“不符合规定”项目数大于等于1,或者一般项“不符合规定”的项目数大于检查总项目数的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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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文章摘要]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《北京市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评定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 发布时间: 2015-09-08 各区县局,各直属分局: 《北京市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评定细则(试行)》已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经市局第 26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。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 年 8 月 28 日 《 北京市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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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同城制冷发布时间:2015-10-08 23:15 浏览次数: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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