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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
2014-02-20 17:30来源:同城制冷作者:同城小编我要评论(0)字号:T|T
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关于印发《陕西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
《陕西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(试行)》:
http://www.sxfda.gov.cn/CL0093/2541.html
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《陕西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 |
2007年03月22日00:00 |
各市(区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: 为加强疫苗流通的监督管理,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疫苗监督管理意见》,我局制定了《陕西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(试行)》,现予印发。疫苗,是指为了预防、控制传染病的发生、流行,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。该类产品在储存、运输过程中有着较严格的冷链要求且具有接种人群庞大,季节性强等特点,一旦出现质量问题,易引发群体性异常反应,造成严重后果。为了严格疫苗批发资格准入,同时确保配送质量和供应及时,疫苗经销实行专营化,省局将坚持标准、控制数量、从严审批,对审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发给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疫苗经营企业持批准经营范围为“疫苗”的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开展业务活动,不得超范围经营药品。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务院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》内容和精神实质,切实加强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管,对达不到储存、运输要求,经营假劣疫苗的,要依法严肃查处。
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(试行)
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为已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并通过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认证的法人药品批发企业。 第二条 企业应有2名以上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,专业技术人员应有预防医学、药学、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本科(含本科)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(含中级)专业技术职称(其中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预防医学类专业技术职称),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,并不得兼职,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。 第三条 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负责疫苗的验收、养护等质量工作以及相关记录和档案的管理。 第四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,疫苗验收、养护、保管和直接接触疫苗岗位的工作人员,应进行健康检查,并建立档案,患有可能污染疫苗或导致疫苗发生差错疾病的人员,不得从事直接接触疫苗内包装工作。
第二章 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 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与疫苗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设备: 1、有两个独立的冷库,冷库的总容积不小于60立方米,且具有储存温度在-20度以下的低温冷库(柜)一座(台)。 2、具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、冷冻设备。 第六条 用于疫苗储存和运输的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: 1、冷库(柜)应安装双路供电线路或有备用的发电机组; 2、冷库的温度应符合疫苗的储存要求,其中普通冷库的温度为2-8℃;低温冷库(柜) 的温度为-20℃以下。经营有特殊要求产品的,其储存条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; 3、冷库应有温度自动监测、调控、记录、报警的装置; 4、冷藏运输的车辆及冷藏(冻)箱应能自动调控、显示温度状况。 第七条 冷库内地面、墙、顶应光洁、平整,且有保持疫苗与地面、墙、顶、冷凝器之间相应间距或隔离的设备、措施。 第八条 冷库内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。 第九条 冷库内应划分待验区、合格品区、发货区、退货区等专用场所。以上各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,并实行色标管理。 第十条 冷库内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。 第十一条 疫苗的收货场所应符合疫苗储存的要求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具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,运用该系统能对疫苗的购进、入库验收、在库养护、销售、出库复核等进行记录和管理,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。
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认真执行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,并结合疫苗经营管理的需要,建立包含以下内容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。 1、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职责; 2、疫苗购进管理; 3、疫苗验收管理; 4、疫苗的储存温度、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; 5、进口疫苗管理; 6、疫苗有效期管理; 7、不合格疫苗管理; 8、疫苗销售管理; 9、疫苗运输管理; 10、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; 11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管理。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疫苗质量管理记录(表式)。内容包括: 1、疫苗收货记录(包括到货时的温度、包装、数量、产地、生产厂家、批号、效期、剂型和运输方式); 2、疫苗购进质量验收记录; 3、疫苗质量养护、检查记录; 4、疫苗出库复核记录(包括出库时温度、包装、数量、产地、生产厂家、批号、效期、剂型和运输方式); 5、疫苗销售记录; 6、疫苗质量查询、投诉、抽查情况记录; 7、不合格疫苗报损、销毁记录; 8、疫苗退货记录; 9、销后退回疫苗质量验收记录(包括到货时温度、包装、数量、产地、生产厂家、批号、效期、剂型和运输方式); 10、冷库、冷藏车和冷冻(藏)设备温(湿)度记录; 11、设施设备检查、养护、检定记录; 12、质量事故报告记录; 13、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记录; 14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。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疫苗质量管理档案(表格)。内容包括: 1、员工健康检查档案; 2、员工培训档案; 3、疫苗质量档案; 4、疫苗养护档案; 5、疫苗供货方档案; 6、疫苗用户档案; 7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、维修、保养档案; 8、首营企业审批表; 9、首营品种审批表; 10、不合格疫苗报损审批表; 11、疫苗质量信息汇总表; 12、疫苗质量问题追踪表; 13、近效期疫苗催销表; 14、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表。 第十六条 与疫苗经营有关的设备、设施性能应经过验证,相关资料及其原始数据应存档备查。
第四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验收时,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、验收,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。 第十八条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规定的,评定为验收合格;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规定项目,或有缺项、项目不完整、不齐全的,评定为验收不合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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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文章摘要]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《陕西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 《陕西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(试行)》 : http://www.sxfda.gov.cn/CL0093/2541.html 陕西省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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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同城小编发布时间:2014-02-20 17:30 浏览次数: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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